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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网上演唱会应先取得经营许可证 直播剧目应采取延时直播方式

站长之家9月26日 消息:今天,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公众咨询《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 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1

站长之家9月26日 消息:今天,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公众咨询《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 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10日。

根据旅游部的规定,网络演出(节)目的是指实时传播音乐会、音乐会、音乐节、舞台剧(包括歌剧、话剧、舞剧、音乐剧等)所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民间艺术、杂技和外国舞台艺术等表演(以下简称“舞台表演”),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或者以视听形式上传传播。

下列情形属于以提供网络演出(节)为目的:通过网络直播境外舞台演出;录制的舞台表演以音视频形式通过互联网提供;提供没有现场观众的舞台表演或者专门为互联网传播制作的虚拟舞台表演;通过个人工作室提供舞台表演。

根据征求意见稿,从事网络演出剧目(节会)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演出剧目(节会)”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同时,网络演出(节)的导入要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核,内容审核通过后才能提供给用户。提供国内网络演出(节)的,应当自向用户提供之日起30日内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引进的网络表演剧(节)是指参演人员包括境外演员,或演出场地、录制地点在境外,或虚拟演员、虚拟舞台表演版权归外资机构或境外人员所有的网络表演剧(节)。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指出,网络演出(节)的节目不得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内容。网剧(节)节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设置独立的内容管理部门,配备符合内容审核需求的专业人员管理网剧(节)节目内容,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用户生成内容的实时监控。采用直播方式提供网上演出(节)的,应当采用延时直播方式,并安排专人对网上演出(节)进行实时监管,对内容问题尽快屏蔽,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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