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行政法年会以“修宪以后的中国行政法”为题,确定三项子题目。第一是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第二第三是关于补偿和赔偿的问题,来自全国各高校、研究机构、行政机关和法院等110余名行政法学工作者围绕上述三个主题进行了热烈、深入而广泛的讨论。这些论文集中反映了目前我国对上述三个问题研究的最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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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修宪之后的中国行政法--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论文集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 |
出版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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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
编辑推荐 2004年行政法年会以“修宪以后的中国行政法”为题,确定三项子题目。第一是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第二第三是关于补偿和赔偿的问题,来自全国各高校、研究机构、行政机关和法院等110余名行政法学工作者围绕上述三个主题进行了热烈、深入而广泛的讨论。这些论文集中反映了目前我国对上述三个问题研究的最新成果。 序言 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了重要修改,立即引起了行政法学界的极大关注。在研究2004年行政法学研究会的年会主题时,一般认为,这次年会应将根本大法的修改和行政法的发展联系起来,把新入宪的内容对行政法理论与实践提出的要求作为会议讨论的主题。据此,2004年行政法年会以“修宪以后的中国行政法”为题,确定三项子题目。第一是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新修改的《宪法》第20条、第22条两处提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实际上,在我国诸多法律中都有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定,但我们却缺乏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研究。法学界都同意“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虽然如此,我们仍希望通过讨论,能划出一个可以接受的大致轮廓。第二第三是关于补偿和赔偿的问题,与上述公共利益的概念相联系,新修改的《宪法》第20条和第22条都规定了在对土地和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时,要给予补偿和赔偿。我国单行法中已有很多关于补偿的规定,但在宪法中还是第一次提出,学术界对补偿问题的研究也远嫌不足。赔偿问题,我国已经制定了国家赔偿法,但实践证明对国家赔偿法按照新宪法的精神迫切需要修改。建立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补偿和赔偿制度,事关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的理论研究已远远滞后于实践需要。 2004年年会正是一次期待已久的、高水平的全国行政法学工作者的集会,与会代表提交了60余篇具有前瞻性和理论性的学术论文,来自全国各高校、研究机构、行政机关和法院等110余名行政法学工作者围绕上述三个主题进行了热烈、深入而广泛的讨论。 我们请吴雷编审作了审查编辑工作,并请各位作者在参加年会讨论的基础上对各自的论文作了进一步修改。可以说,这些论文集中反映了目前我国对上述三个问题研究的最新成果,希望能对更多的行政法学工作者和关心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同志们有所裨益,并且进一步推动大家对上述问题的关注和研究。 应松年 2005年1月10日于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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