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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林甘泉文集(精)/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文库
分类 人文社科-历史-中国史
作者 林甘泉
出版社 上海辞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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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本书收入的各篇文章,内容涉及周秦两汉社会经济史、史学理论和20世纪史学史三个方面,都是发表过的旧作,大体反映了我50年来从事历史研究的主要方向。旨在阐述历史主义和阶级观点是统一的,不存在没有历史主义的阶级观点,也不存在没有阶级观点的历史主义等理论。

目录

自序/1

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中国古代社会/1

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的具体途径/24

领主制与地主制:封建生产方式的两种类型/64

对西周土地关系的几点新认识——读岐山董家村出土铜器铭文/85

说庶人的身份/95

从出土文物看春秋战国间的社会变革/103

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成/125

汉代的土地继承与土地买卖/160

“侍廷里父老倬”与古代公社组织残余问题/190

汉简所见西北边塞的商品交换和买卖契约/205

秦汉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222

“养生”与“送死”:汉代家庭的生活消费/250

历史主义与阶级观点/275

再论历史主义与阶级观点/289

关于史论结合问题/312

历史遗产与爱国主义教育/318

论历史文明遗产的批判继承/327

20世纪的中国历史学/346

新的起点:世纪之交的中国历史学/385

世纪之交中国古代史研究的几个热点问题/405

关于史学理论建设的几点意见/429

从《十批判书》看郭沫若的史学思想/438

五十年的回忆和思考/459

我仍然信仰唯物史观/469

主要著作目录/484

试读章节

自从20世纪20年代以来,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讨论一直吸引着国内外学者的注意。在这场讨论中,值得注意的是,国外有不少学者都把中国看作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重要典型。有的人,或者出于他们敌视中国革命的立场,或者因为对中国的历史和现实缺乏了解,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散布了不少错误的观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叛徒卡尔·威特福格在他的《东方专制主义》(1957年出版)和其他一些著作中,就曾利用亚细亚生产方式肆意诽谤和攻击中国革命。迄今为止,我国学术界对威特福格的著作还没有给予应有的批判,这不能不说是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另外有一些外国学者,他们的政治态度不同于威特福格,但他们对中国历史和现实所发表的一些意见也是不正确的。例如,意大利米兰艺术学院的翁贝托。梅洛蒂教授,在他那本很有影响的研究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专著《马克思与第三世界55(1972年出版)中,也说什么中国是“亚细亚,社会的最典型例子”,称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植根于亚细亚生产方式基础之上的“官僚主义的集体制”。梅洛蒂的这本书尽管包含了一些令人感到兴趣和值得重视的论点,但全书的基本观点却是我们所不能同意的。

本文旨在讨论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中国古代社会的关系,顺便对梅洛蒂的某些观点提出不同意见。P1

一、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涵义与争论的症结

对于马克思所提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不同理解,归纳起来,不外乎有以下几种意见:(一)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原始社会或原始公社;(二)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从原始社会转向阶级社会的过渡阶段;(三)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是继原始社会之后,既不同于奴隶社会、也不同于封建社会的一个独立的社会经济形态;(四)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东方的奴隶社会;(五)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奴隶制和封建制的混合社会形态;(六)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东方的封建社会;(七)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是马克思早期的一种假设,后来他已经放弃了这一概念。以上几种论者,都声称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找到了自己的根据。这种情况不能不促使我们认真地考虑两个问题:一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论述,前后是否有所变化?二是人们所引证的马、恩的论述,是否都能用来说明亚细亚生产方式?如果我们不是根据马、恩在不同场合所说的片言只语,而是从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形态学说的形成过程,对亚细亚生产方式作历史的考察,也许就可以在认识上找到一些共同点,从而有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

在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讨论中,有一点是大多数人都承认的,即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原始社会史的认识,有一个发展过程。在1847年写的《共产党宣言》中,他们有这样一句话:“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后来,恩格斯在1888年英文版这句话的下面,加了一个注说:

确切地说,这是指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在1847年,社会的史前状态,全部成文史以前的社会组织,几乎还完全没有人知道。后来,哈克斯特豪森发现了俄国的土地公有制,毛勒证明P2

序言

本书收入的各篇文章,内容涉及周秦两汉社会经济史、史学理论和20世纪史学史三个方面,都是发表过的旧作,大体反映了我50年来从事历史研究的主要方向。我还写过一些有关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的论文,前不久刚由安徽教育出版社结集出版,这个集子就不再收入了。

我对历史从小就有兴趣,但成为一个专业_的史学工作者却是我始料不及的。1948年秋,我从厦门英华高中毕业考人厦门大学,虽然选择了历史系,但说来惭愧,因为参加地下党领导的学生运动,从来没有想过自己将来要从事什么学术研究,所以连《史记》、《资治通鉴》这样一些基本史书都没有认真阅读过。1949年4月,就在解放大军渡江前夕,由于一件冤假错案,我所属的中共闽浙赣城工部组织被地下区党委下令解散,我和几位同志被迫结伴离开厦门,经香港到华北解放区,人华北大学学习。建国后中国人民大学成立,我被分配到人民大学研究部做出版工作。1953年,中国科学院创办《历史研究》杂志和历史一、二、三所,我被调至《历史研究》编辑部做编辑工作,其后又转到历史一所(1958年与历史二所合并称历史研究所),从事历史研究兼做一些学术组织工作。工作单位的变动使我有幸和历史研究结下了不解之缘,我至今很感激组织上对我工作的安排。可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和许多同志一样真正能用来做研究工作的时间是很少的。我们这一代史学工作者,正如有的同志所说的,在成长的道路上属于“先天不足,后天失调”,对此我有深刻的体会。

建国以后,马克思主义史学取得了主导地位,20世纪50年代有所谓“五朵金花”之说。史学界最先展开热烈讨论的是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的分期问题。1956年7月,我应《人民日报》编辑部之约,写了一篇《关于中国历史上奴隶制和封建制分期问题的讨论》。它并非研究性的学术论文,而是一篇带有评论性质的学术报导。但这篇文章对于我的治史生涯却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它论述的问题是我开始从事历史研究的切人点。我的这篇习作发表后,《人民中国》的外文版曾译成英文和日文,这对我是很大的鼓励。在这篇文章中,我提出史学界关于中国古代史分期基本上有“西周封建论”、“战国封建论”和“魏晋封建论”三种不同意见。其实史学界的分期主张并不只这三种,但我认为其他主张基本上和这三种主张接近。当时“魏晋封建论”发表的论著很少,其主要代表人物如尚钺、何兹全先生都曾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意见未能充分表达出来。我在分期问题上是赞成“战国封建论”的,但在党的“百家争鸣”方针的启发和教导下,我在文章中没有“党同伐异”,倒是有意识地突出“魏晋封建论”的意见,把它称为分期主张三大派之一。这一点,我觉得是可以自慰的。

我赞同郭沫若主张的“战国封建论”,也很敬仰郭老的学术成就,但我对中国古代社会具体形态及其封建化的理解,却和郭老不尽相同。郭老认为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奴隶制以前的一个阶段的命名,用来说明中国古代社会并不合适;他还否认中国古代存在农村公社组织,认为井田制不是公社土地所有制,而是奴隶主贵族的土地国有制。我的意见和他不同。我认为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和“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这两个概念是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形态,已经不是文明史之前的原始社会,而是具有阶级对立和专制主义统治的古代社会。“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则是具有公有性质的共同体所有制,它在东方一些国家中曾以残余或变异的形式长期存在。中国商周时代的社会基层组织是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井田制是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具体形态,亦即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商周的国君作为凌驾于所有一切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的代表,是“更高的所有者或惟一的所有者”,而“实际的公社却只不i寸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商周时代的主要农业劳动生产者是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的普通成员,他们和奴隶一样属于被统治阶级。有些被征服的方国部落,其公社成员(“众人”或“庶人”)被剥夺了基本政治权利,完全处于被奴役状态,甚至可以当作物品用来赏赐和交换。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些学者把他们看成是奴隶的原因。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的,但这种原始的公有制在农业的发展过程中变成生产的桎梏,“它被废除,被否定,经过了或短或长的中间阶段之后转变为私有制”。我在考察中国古代的社会转型时,对恩格斯所说的土地从公有到私有的“中间阶段”特别留意,并得出一个结论,即这个“中问阶段”就是具有公有和私有二重性的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的土地所有制。《诗经。小雅·北山》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周礼.地官》关于三等授田的记载,都反映了周天子在观念上是全部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并对公社农民实行授田的历史事实。但实际上掌握土地分配的是公社共同体。孟子所说井田制下的“公田,,是周天子颁赐给采邑主的禄田,而“私田”则是各家农民的份地。《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说,在授田制下,“肥饶不得独乐,蛲墒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主易居,财均力平”。表明在公社内部公有制因素还没有被私有制因素完全取代时,份地虽然归各家农户分别耕作,但却还要定期重新分配。但是这种原始的平均主义是注定不能长期维持下去的,生产条件的差异必然引起贫富分化和经济资源的重新配置,公社土地所有制在春秋战国之际终于被土地私有制所代替。土地私有化通过两种途径完成:一是公社农民的份地变为个体小农的私有土地;一是贵族田邑的转让、军功赏田和私田的垦辟。土地私有化虽然导致土地买卖和兼并,造成“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后果,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它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由之路。

80年代,我国史学界曾经展开过一场关于中国古代政治体制的争论。有的学者认为在秦朝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之前,中国也和古代希腊罗马一样,是实行自由民的民主共和政体的城邦国家。我不赞成这种看法。在拙著《中国古代政治文化论稿》所收入的《古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模式》和《从<左传)看中国古代城邦的政治体制》两篇论文中,我曾对这个问题有所论述,认为先秦的宗周和列国诸侯虽然在政治生活中保存着一些原始民主制的残余,但其政治体制基本上是一种等级制的君主专制制度。本书所收入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中国古代社会》一文,对于西周和春秋列国在农村公社基础上所建立的君主专制制度也有所涉及,这个论点在上面我所提到的那两篇论文中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展开。

社会经济史的研究对象涵盖了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诸多领域。本书收入的几篇论文略有探讨,但都很零碎而粗浅,或不免认识片面,有赖方家教正。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商品经济早在战国和秦汉时期就比较发达,与欧洲中世纪庄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有显著不同。这个特点甚至使有的历史学者得出中国早在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结论。这样的见解显然是很难令人同意的,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我在《秦汉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一文中,指出方行同志在讨论中提到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村经济是一种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多层次结构,这个观点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正确的思路。但方行同志仍然用“自给自足”来界定“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这不免使自己的论点陷入矛盾。我认为应该用“自给性生产”而不应用“自给自足”来界定“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既有自给性生产的单位,也有商品性生产的单位。总体而言是自给性生产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以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的广大个体农民,男耕女织,体现了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性生产的特色。但无论是农民经济或地主经济,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完全具备维持再生产和满足自身消费的必要生产条件,加以封建国家的赋税并不完全征收实物,农民和地主为了缴纳赋税,都必须把农副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换取货币,因而他们和市场一直保持着程度不等的联系。这也是为什么商人和商业资本在战国秦汉以后始终相当活跃的缘故。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指出,在商人资本得到独立而优先发展的情况下,“正是商业使产品发展为商品,而不是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①。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生产并不发达,但由于活跃的商人资本源源不断地把众多的产品投入市场,转化为商品,因而经常也可以形成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

本书收人的有关史学理论和现当代史学史的文章,最有争议的恐怕是论历史主义和阶级观点的两篇。1963年,翦伯赞先生发表《对处理若干历史问题的初步意见》,批评了当时史学界存在的非历史主义倾向。我对批评非历史主义是拥护的,但对翦老文章中的一些具体表述却有不同看法,因此就写了《历史主义与阶级观点》一文。其后宁可同志发表文章批评我的观点,我又写了《再论历史主义与阶级观点》进行反驳。一段时间内,全国一些报刊发表多篇文章对这个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不久“文化大革命”开始,提倡历史主义竞成为“四人帮”迫害翦老的一个罪名,这是我完全没有想到的。我对自己在1963年写那两篇文章颇有些后悔。正因为有这样一种心情,所以“文革”结束以后,当史学界一度又讨论历史主义与阶级观点问题时,尽管我对有些人的观点并不以为然,但始终没有发表自己的看法。这次把过去拙作结集付印,我把论历史主义与阶级观点的两篇文章都收进去了。一则是因为这两篇文章表达了我对史学理论的一种看法,不论是对是错,已是客观存在,且有一定社会影响,理应立此存照,以供专家和读者批评。二则是可以借此说几句反省的话。50年代末60年代初,史学界确实存在一种非历史主义的倾向,郭沫若、范文澜和翦伯赞等老一辈马克思主义史学家著文对此进行批评,是完全正确的。我在《历史主义与阶级观点》一文中虽然也指出“这种批评是必要的、适时的,它对我国历史科学的发展起了良好的作用”。但笔锋一转,随即就指责“有些同志在批评非历史主义倾向的时候,并没有能站在正确的立场上来进行这种批评”,“在讲‘历史主义’的时候,离开了阶级观点,从而模糊了马克思主义历史科学的党性原则”。我这种上纲上线的指责不仅对翦老不敬,而且实际上是为非历史主义的倾向提供了挡箭牌。

60年代初,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十分盛行。我的《历史主义与阶级观点》一文说明我也受了这种“左”倾思想的影响。翦老认为历史研究既要有阶级观点,也要有历史主义,不管他的表述有无可以商榷的地方,他并没有否定阶级观点的态度是明确的,我批评他“模糊了马克思主义历史科学的党性原则”,这显然是一种不实事求是的指责。但我需要声明的是,我在那两篇文章中所坚持的一个基本观点,即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与资产阶级的历史主义有根本区别,对于马克思主义来说,历史主义和阶级观点是统一的,“不存在没有历史主义的阶级观点,也不存在没有阶级观点的历史主义”,这个认识我至今仍然没有改变。当然,这并不等于说历史主义和阶级观点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就没有区别,也不等于说在实际研究工作中,不可以分别提出历史主义和阶级观点的方法论要求。

“文革”结束以来,陆续看到有些阐述历史主义的论著。有的先生本来是要颂扬翦老的历史主义观点的,但是他们的论说却不知不觉拉开了和翦老的距离,甚至走到翦老的对立面。翦老只说既要有历史主义,也要有阶级观点,而在这些先生看来,阶级观点和唯物史观都已过时,唯有历史主义是具有最高科学品格和永葆生命力的方法论。我想,如果翦老地下有知,真不知道对此会作何感想。

自序写到这里,我不禁联想到一个时期以来,不少朋友感到困惑的问题:我们都说在历史研究中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但究竟哪些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是需要坚持的?在面对经济全球化和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在全球扩张的21世纪,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在中国还能不能保持其原有的主流地位?这是需要我们史学工作者认真考虑并在实践中解决的问题。就我自己而言,本书中最后一篇题为《我仍然信仰唯物史观》的文章,可以说是我思考的结果。

 林甘泉

200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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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6 16:1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