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利琴编著的《化解法律与道德之争--以宪法性权利为原则》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具有司法性质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对立法和其他政府行为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之上,本文采取“宪法审查”一词来概括上述研究对象,认为“宪法审查”一词在中国更具有发展性,能够激发中国对这类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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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化解法律与道德之争--以宪法性权利为原则/民权学子文丛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法学理论 |
作者 | 邹利琴 |
出版社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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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
编辑推荐 邹利琴编著的《化解法律与道德之争--以宪法性权利为原则》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具有司法性质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对立法和其他政府行为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之上,本文采取“宪法审查”一词来概括上述研究对象,认为“宪法审查”一词在中国更具有发展性,能够激发中国对这类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内容推荐 法律与道德的论述,一直是法学理论的最重要部分,也是最有争议的部分。宪法论证理论聚焦了法律与道德的争议。邹利琴编著的《化解法律与道德之争--以宪法性权利为原则》主要研究宪法论证的正当性问题。从经验层面上,我们可以为建立宪法论证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是,这些理南都不是建立宪法论证的充分条件,因为在经验论据中宪法论证的功能会有缺陷,实际效果也有反例,而且并非所有国家都有此种制度。鉴于此,《化解法律与道德之争--以宪法性权利为原则》拟从道德和政治哲学层面,尽力探索建立宪法论证的正当性理由而非必要的经验理由。 目录 引论 第一章 质疑宪法审查的正当性 第一节 政治与法律二元对立:戴雪的无涉道德的宪法理论 一 确立议会主权原则 二 消除政治道德的影响 三 受到抑制的司法审查 第二节 政治领域中民主原则质疑宪法审查:格里菲思和沃尔德伦的宪法理论 一 格里菲思的“政治宪法”理论 二 沃尔德伦的民主程序确立基本权利的理论 第三节 法律领域中宪法性权利的不可审查性:排除政治道德的宪法解释理论 一 泰耶尔的法院怀疑理论 二 汉德的权利怀疑理论 三 中立原则理论 四 伊利排除实质价值判断的民主程序权利 第二章 介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宪法性权利 第一节 政治和法律的划分问题 第二节 政治、政治道德和宪法 一 政治为什么要有道德? 二 空泛无理性的政治道德? 三 理性的政治道德与宪法 第三节 作为理性政治道德存在的宪法性权利 一 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 二 宪法性权利不仅仅是法律 三 宪法性权利的道德基础 第三章 作为民主程序前提的宪法性权利:目的性民主和宪法审查 第一节 两种民主的概念与宪法性权利 一 操作性民主概念及其局限性 二 目的性民主的概念及其基本前提 第二节 目的性民主概念中的宪法审查——保护公民平等的基本权利 第三节 确证宪法审查的传统理由——分权理论的失落 第四章 可审查的宪法性权利:法官的宪法解释能力 第一节 宪法审查的唯一“正确答案” 一 法律的内在视角和外在视角 二 内在视角中特有的法律观念 三 从抽象的宪法性权利到具体的宪法性权利 第二节 “无法自圆其说”的宪法文本解释 一 宪法文本的“模糊”语言条款 二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与宪法文本解释 三 哈特关于法的空白结构的理论和文本解释l 四 宪法文本解释不能“自圆其说” 第三节 法官道德解释宪法的困惑 一 不可调和的宪法性权利分歧? 二 描述意义上的相对主义观点 三 规范意义上的相对主义观点 四 宪法道德解释的整体性要求. 第四节 两种宪法解释模式:原意主义和阐释主义 一 原意主义的宪法解释模式 二 阐释主义的宪法解释模式 第五章 中国的宪法审查理论评析 一 从政治角度论证宪法审查 二 从纯粹法律角度论证宪法审查 三 从法律到宪法从事实到价值 四 应当受到重视的两个理论问~ 附录一 法律的道德分析 附录二 民主理论的诸问题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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