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由张东梅、段卫华、王树民及杨柳编著。
主要介绍了农民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支出的费用谁来出,工厂排放污水,毒死鱼苗,应否赔偿,合同应有哪些主要内容等。
1、农民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2、10周岁的孩子对自己和行为要负责吗?
3、精神病人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吗?
4、为什么要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5、亲属下落不明,你该怎么办?
6、被宣告死亡人的妻子与他人结婚,被宣告死亡人又出现的,哪个婚烟有效?
7、用奖券抵债后,奖券又中奖的,中奖的财产应当归谁?
8、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谁来赔偿?
9、拾到的东西能归自己所有吗?
10、遗失人悬赏遗失物品,拾得人返还物品后,悬赏人又反悔的怎么办?
11、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支出的费用谁来出?
12、什么是个人合伙,个人合伙怎样才算成立?
13、合伙中的雇工和以技术性劳务为出资方式的合伙人有何不同?
14、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该怎样分担?
15、什么是财产共有,财产共有都有什么形式?
16、什么是相令关系,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什么?
17、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18、伤害他人身体,应赔偿哪些损失?
19、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
20、高压变电器致残身体,责任由谁承担?
实际生活中,什么样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什么样的精神病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病人,仅是对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不是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则可认为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偏执型精神病人,他只对某一事物产生幻觉,对其他事物仍能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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