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耘编著的《主体哲学的私法展开——权利能力研究》以主体哲学的精神贯彻权利能力研究的始终。从制度构架上作为民法基础的法律关系始,追出主体就是民法的真正本原;以此为基础从哲学上探讨了主体就是一种能力;进而对这种法律能力的伦理意义进行了刨根;依据这种伦理意义认定消极人格才是民法的基础;从根源上探讨了权利能力真正的开始与终止问题;立基于主体精神重新分析了法人理论的根源;最后指出法律基础其实是一种“无用”性。
漠耘编著的《主体哲学的私法展开——权利能力研究》从主体哲学视角展开了对民法权利能力制度的理论研究。文章从民法的基本单位——法律关系——的构造出发,追问民法的根基,认定主体才是民法的真正本原。沿着主体的哲学史路径,探求了主体的本质性特点。通过对民法权利能力的基本了解,作为法律上主体的法律人格脱颖而出,成为了民法的基础。人格在法律领域的实践成了私法最为重要的事项。基于此,必然探讨法律人格实践的开始,即权利能力的开始究竟意味着什么。顺此逻辑,《主体哲学的私法展开——权利能力研究》也将探讨权利能力开始的真正含义,认定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并非法律人格始于出生,而是权利享有始于出生。同时也认定权利能力终于死亡也只是意味着,权利享有的终结,但法律人格仍然保留。另外作为权利能力必须关注的组织体人格,《主体哲学的私法展开——权利能力研究》也进行了探讨和一定的重构。
引言
第一章 为民法学奠基的主体
第二章 主体的哲学追溯与定性
第三章 作为民法主体的权利能力
第四章 作为民法基础的主体性:消极人格
第五章 从消极人格到积极人格:权利能力“开始”之真意
第六章 出生:“权利享有”的开始
第七章 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八章 组织体的权利能力
第九章 余论:作为法律基础的无用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