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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一看就懂婚姻家庭纠纷不可不知的胜诉指南/胜诉无忧系列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陈三联//程慧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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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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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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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篇 婚恋篇

 第1章 恋爱

案例1 恋爱期间赠送财物可否要求返还

案例2 同居期间未经一方同意生子如何抚养

案例3 非婚生子女如何确认亲子关系

案例4 同居期间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可否要求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

案例5 应当返还的“彩礼”范围

 第2章 结婚

案例6 未达到法定年龄结婚是否有效

案例7 受胁迫登记结婚是否有效

案例8 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婚姻效力

案例9 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可否撤销

案例10 继子女之间能否结婚

案例11 无效婚姻当事人与第三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

案例12 重婚罪如何认定

案例13 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及性质认定

案例14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

案例15 夫妻之间借款是否需要归还

案例16 婚内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效力

案例17 婚前举债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是否需夫妻共同偿还

案例18 不离婚可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19 婚内未经另一方同意转让股权的效力

 结束语

第二篇 家庭篇

 第3章 子女权益保护

案例20 子女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是否有时效限制

案例21 离婚后可否变更子女抚养权

案例22 子女能否向父母主张大学期间的教育生活费

案例23 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伤害可否要求其父母承担责任

案例24 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是否可以买卖

案例25 继父母离婚后与继子女之间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条件

案例26 亲子关系如何认定

案例27 解除收养关系后是否还需承担赡养义务

案例28 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探望权

案例29 离婚案中如何确定有利于子女抚养的条件

案例30 离婚协议签订后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

案例31 离婚后一方可否擅自变更子女姓氏

 第4章 赡养父母

案例32 子女拒绝探望父母怎么办

案例33 子女是否需要赡养再婚父母

案例34 父母过世后孙子女对祖父母的赡养责任

 结束语

第三篇 离婚篇

 第5章 离婚条件

案例35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

案例36 遭遇家庭暴力如何举证

案例37 协议离婚程序有瑕疵可否撤销

案例38 一方隐瞒病情能否成为离婚理由

案例39 精神分裂症患者如何离婚

案例40 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内可否再起诉

案例41 怀孕期间男方可否起诉离婚

案例42 分居两年是否必然导致离婚

案例43 因生育自主权引发纠纷可否离婚

案例44 离婚诉讼中对军人的特殊保护

案例45 离婚后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

案例46 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和时间

案例47 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约定可否反悔

 第6章 财产分割

案例48 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49 赌博等个人挥霍行为产生的债务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

案例50 事实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如何分配

案例51 婚前出资购买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权属和分割

案例52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父母全资购房离婚时房屋的归属

案例53 婚前财产婚后增值离婚时如何处理

案例54 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如何处理

案例55 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婚后还贷离婚时如何处理

案例56 离婚时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如何处理

案例57 以离婚逃避夫妻共同债务不可行

案例58 一方婚前所有婚后拆迁的房屋归属

案例59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租房离婚时另一方是否享有租赁权

案例60 婚前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处理

案例61 夫妻出资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案例62 离婚时有价证券如何处理

案例63 退伍军人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案例64 商业保险金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例65 虚拟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例66 奢侈品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例67 离婚时公司股权如何处理

案例68 离婚时合伙企业财产的处理

案例69 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例70 夫妻一方擅自转让房屋另一方可否主张无效

案例71 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条件及形式

案例72 离婚协议中约定巨额精神损害抚慰金条款是否有效

案例73 离婚协议对子女财产的赠与可否撤销

案例74 离婚时尚未继承的遗产如何处理

 结束语

第四篇 继承篇

 第7章 法定继承

案例75 同居双方是否享有继承权

案例76 未分割的遗产增值后如何处理

案例77 遗弃被继承人是否无权继承遗产

案例78 伪造遗嘱是否必然丧失继承权

案例79 超过二十年的遗嘱能否继承

案例80 不可剥夺的继承权

案例81 继承权放弃如何认定

案例82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

案例83 遗腹子能否享有父亲的死亡赔偿金

案例84 转继承、代位继承的条件和效力

 第8章 遗嘱继承

案例85 公证遗嘱是否可以撤销

案例86 未列入遗嘱继承人范围能否主张继承权

案例87 附义务的遗嘱未履行义务如何处理

案例88 遗赠扶养协议及其解除

 结束语

试读章节

一、我国继承发生的根据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嘱办理;有遗嘱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见,我国遗产继承发生的根据有三种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本案涉及第一、第二种继承方式。所谓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自己的财产预作处分,并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有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遗嘱赠与。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立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继承人的一种方式。与法定继承相比,遗嘱继承虽也是一种继承方式,但其优先于法定继承,即被继承人生前如果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就应当首先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遗嘱继承。在没有遗嘱或者有遗嘱但遗嘱被人民法院判决无效,以及有遗嘱但遗嘱仅处分了部分财产的情况下,才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而遗赠是指公民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和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是遗嘱的特殊形式。它与遗嘱的区别在于:(1)在遗赠中,获得财产的不是法定继承人.而是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其他非法定继承人。而在遗嘱中获得财产的肯定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2)遗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将遗赠内容载入遗嘱,不需要遗赠受领人同意即为有效;(3)遗赠受领人并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只是从继承人或其他遗嘱执行人那里取得遗赠财产;(4)一般情况下,遗赠受领人在受领遗赠中,不负有义务。但如果在遗赠中写明受赠人接受遗赠要完成遗赠人指定的一定公益义务时,受赠人必须履行遗赠指定的义务后,才能受领遗赠。

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条规定了代位继承。本案中陈彪彪享有的就是第一种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权。

二、遗嘱的效力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可见遗嘱人有权通过遗嘱的方式分配自己的遗产。《继承法》在规定遗嘱自由的同时,对遗嘱自由又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因其不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被篡改的内容无效。(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遗嘱内容若违反上述规定,违反的部分一律无效。本案中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且是在自由、意思清晰、未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因此从以上条件看来,王山和木某所立遗嘱似乎是有效的。

但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由此可见,公民立遗嘱时不能剥夺法定继承人中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否则,该遗嘱无效。该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定继承人,法律是禁止以遗嘱方式剥夺其继承权。而我们在问题一中已经探讨过,陈彪彪享有代位继承权,而代位继承是属于法定继承,其遗嘱不可剥夺他的继承权,从这条来看该遗嘱似乎又是无效的。

P320-P321

序言

我们每个人都是家庭成员的一份子,无论地位高低、财富多少,都需要面对家庭生活,享受权利承担作为家庭成员的义务。

家是我们生存的基础,家是人类社会的细胞,家是社会和谐的载体。我们生命中的快乐、幸福、痛苦与悲伤无一不与家密切相连。我们的精神与肉体都与家联系在一起。

或许,我们可以不做生意,不必去设立公司,就不必去了解合同法、公司法;我们可以做到本分守法不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就不必熟悉刑事法律,也不用担心警察来敲门;但是,我们无法脱离婚姻家庭。我们也就不能不去了解与熟悉在婚姻家庭中的角色地位与责任。虽然,我们平常理解的婚姻家庭很多是源于情感、道德、伦理,但所有的一切都只有在法律上确定后,才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责任与义务,才成为一种具有强制力的保障,才让我们每个人的幸福号情感建立在有法律保障的安全基础上。

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在技术与经济引领下,快速变革的时代。社会财富、意识形态、价值理念、道德伦理都在快速地变化,旧的在不断改变,新的在不断涌现,这些也从各方面影响着传统的婚姻家庭秩序。

浙江省妇联和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领域里的法律专业人员,根据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婚姻家庭中的法律问题,从新的视角出发,用通俗的语言讲述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与法律知识,汇编成这本书。这本书可以帮助大众了解婚姻家庭中基本的法律原则与家庭争议解决的正确思路,引导大家在法律的架构下走向婚恋、家庭、继承等的和谐与和睦。这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也是浙江省妇联、浙江省律师协会承担社会责任以及关爱社会、服务社会、回报社会行动的具体体现。希望通过这本书,把我们的爱心传达给每一位读者,帮助大家维系好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婚姻家庭。

让人间充满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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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4 1:3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