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二)将第二十四条靠前款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五项修改为:“(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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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无 |
出版社 | 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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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
内容推荐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二)将第二十四条靠前款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五项修改为:“(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五十七号)(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节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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